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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都之窗 2017 年 7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北京市拟取消调整第二批涉及企业群众办事创业证明及盖章环节的征求意见公告》。
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并留有电话、地址、邮箱。有建议的群众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一)电话:010-85120600;
(二)电子邮件:qlzm0808@126.com;
(三)信函方式邮寄至北京市政府审改办,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 20 号 509 室,邮编 1000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清理证明建议”字样。
此公告并附带了附件,列出了 84 项拟即将取消的证明及盖章环节。
其中老张整理了一些包含常见企业的证明和盖章:
第 32-40 项:建设单位的资金证明不用开了;建设单位的施工备案、人员备案、合同备案等改为内部管理
第 41 项:企业购车指标如遇到企业名称变更时,不需要提供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第 43 项: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运输时不需要开场所证明
第 44 项:机动车维修许可不需要开场所证明
第 46 项:设立典当行不需要提供简历
第 49 项:乙级工程勘察资质不需要提供人员解聘证明
第 59 项:民办体育非企登记不需要提供器材质量检验证明
第 60 项:设立彩票网站不需要提供存款证明
第 61 项:设立演出经纪机构不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第 62 项:申请医疗机构时不需要提供村委会、物业同意意见
以上描述只是简介,可能有理解错误,准确信息请查看以下原文。
还有许多涉及畜牧、团体等证明的项目,和更多的个人项目,请查看以下详细信息。
序号 | 证明 名称 | 主管 单位 | 开具 单位 | 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本市在村务农人员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交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本人收入证明 | 市民 政局 | 户籍所在地村委会 | 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2 |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交的由社保管 理部门开具的参保证明 | 市民 政局 | 社保管 理部门 | 申请人提交参保缴费凭证(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自助打印)或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3 | 享受失业保险人员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交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 市民 政局 | 市、区人力社保局 | 申请人提交领取失业保险金凭证或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4 | 在校就读学生家庭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交的由学生就读学校开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 市民 政局 | 学生就读学校 | 申请人提交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或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5 | 离退休人员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交的由原工作单位或代发工资银行开具的个人收入证明 | 市民 政局 | 原工作单位或代发工资银行 | 申请人提交离退休证件及个人收入凭证办理 |
6 | 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员,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交的由支付补偿金单位开具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领取证明 | 市民 政局 | 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单位 | 申请人提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凭证或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7 | 原劳服(联社)等集体企业困难职工,申请城市基本生活救助待遇时,需提交的由职工原所在企业开具的困难职工证明 | 市民 政局 | 职工原所在劳服(联社)等集体企业 | 申请人提交个人身份证及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8 | 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员,申请城市基本生活救助待遇时,需提交的由支付补偿金单位开具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领取证明 | 市民 政局 | 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单位 | 申请人提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凭证或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9 | 移交到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申请居家养老补贴时,需提交的由原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开具的户籍证明 | 市民 政局 | 申请人原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 | 申请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复印件办理 |
10 | 现役军人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时,需提交的由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本人原户口注销证明 | 市民 政局 | 原户口登记机关 | 申请人提交加盖注销章的居民户口簿或通过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11 | 结婚登记后变更身份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人员,申请离婚登记时,需提交的由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本人原户口注销证明 | 市民 政局 | 原户口登记机关 | 政府部门告知政策规定 + 申请人提交个人书面声明 |
12 | 监护人代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结婚登记、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需提交的由区残联或村(居)委会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 | 市民 政局 | 区残联或村(居)委会 | 申请人提交载明监护关系的相关证件或凭证办理 |
13 | 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人员,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时,需提交的由档案管理部门开具的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证明 | 市民 政局 | 档案管 理部门 | 申请人提交有记载夫妻关系的相关证件或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14 | 结婚登记后已换领护照的华侨,申请离婚登记时,需提交的由公安部门开具的护照号码变更证明 | 市民 政局 | 公安部门 | 政府部门告知政策规定 + 申请人提交个人书面承诺 |
15 | 丧偶人员申请办理再婚登记时,需提交的由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的配偶死亡证明 | 市民 政局 | 医院或公安部门 | 申请人提交载明丧偶信息的居民户口簿或其他凭证办理 |
16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子女登记时,需提交的由被收养人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开具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 | 市民 政局 | 被收养人生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 | 部门内部调查核实或第三方评估 |
17 | 申请新办残疾等级评定时,需提交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致残经过证明 | 市民 政局 |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 | 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18 | 农村劳动力人员因出境,申请办理注销转移就业登记时,需提交的由公安机关或村委会开具的出境证明 | 市人力社保局 | 公安机关或村委会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出境证明 |
19 | 农村劳动力人员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注销转移就业登记时,需提交的由村委会开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 市人力社保局 | 村委会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项证明 |
20 | 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农村劳动力人员,申请注销转移就业登记时,需提交的由村委会开具的被劳动教养、判刑证明 | 市人力社保局 | 村委会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项证明 |
21 | 本市失业人员申请转移个人档案时,需提交的由常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盖章) | 市人力社保局 | 常住地居(村)委会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22 | 农转非人员申请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时,需提交的由村委会、乡 (镇) 人民政府及区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盖章) | 市人力社保局 | 村委会、乡 (镇) 人民政府 及区人力社保局 | 申请人书面承诺及政府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23 | 已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变更失业登记地点时,需提交的由常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失业登记地点变更申请表》(盖章) | 市人力社保局 | 常住地居(村)委会 |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办理 |
24 | 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人员在常住地乡镇(街道)社保所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时,需提交的由常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个人在非户籍地常住确认表》(盖章) | 市人力社保局 | 常住地居(村)委会 |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办理 |
25 | 退学学生申请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时,需提交的由学校开具的退学证明 | 市人力社保局 | 学校 | 申请人书面承诺及政府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26 | 北京出生且北京入伍的军转干部申请办理进京安置时,需提交的由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开具的本人入伍时户口注销证明 | 市人力社保局 | 户口注销地派出所 | 政府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27 | 人事档案与户籍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准时,需提交的由派出所开具的户籍档案最先登记证明 | 市人力社保局 | 派出所 | 政府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28 | 原下乡知青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准时,需提交的由派出所开具的回城落户日期证明 | 市人力社保局 | 派出所 | 政府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29 | 农转非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需提交的由派出所开具的农转非日期证明 | 市人力社保局 | 派出所 | 政府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30 | 父母一方是本市非农户籍的学生儿童,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时,需提交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市人力社保局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申请人提交居民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
31 |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申请享受参保城镇特困职工一次性医疗救助时,需提交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的是否在民政部门享受医疗救助及救助金额的证明 | 市人力社保局 | 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 | 政府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32 |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由银行开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银行 | 政府部门告知标准要求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
33 | 外省市建筑企业申请在京施工备案、变更备案信息、补办管理手册时,需提交的由相关省市驻京建管处开具的初审意见(盖章)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相关省市驻京建管处 | 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管理事项 |
34 | 外省市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备案时,需提交的由相关省市驻京建管处开具的初审意见(盖章)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相关省市驻京建管处 | 调整为部门内部管理事项 |
35 | 外省市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变更备案时,需提交的由相关省市驻京建管处开具的初审意见(盖章)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相关省市驻京建管处 | 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管理事项 |
36 | 外省市施工企业申请办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用工施工人员备案及变更时,需提交的由相关省市驻京建管处开具的初审意见(盖章)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相关省市驻京建管处 | 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管理事项 |
37 | 外省市施工企业申请办理项目施工人员变更备案时,需提交的由相关省市驻京建管处开具的初审意见(盖章)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相关省市驻京建管处 | 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管理事项 |
38 | 外省市劳务企业申请办理施工队长个人信息登记时,需提交的由相关省市驻京建管处开具的初审意见(盖章)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相关省市驻京建管处 | 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管理事项 |
39 | 外省市劳务企业申请办理施工队长劳动合同延期时,需提交的由相关省市驻京建管处开具的初审意见(盖章)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相关省市驻京建管处 | 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管理事项 |
40 | 外省市劳务企业申请办理解除施工队长聘任时,需提交的由相关省市驻京建管处开具的初审意见(盖章)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相关省市驻京建管处 | 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管理事项 |
41 | 企业在申请小客车购买指标期间名称变更时,需提交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 市交 通委 | 工商管理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办理 |
42 | 个人在申请小客车购买指标期间身份信息变更时,需提交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个人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 市交 通委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申请人提交居民户口簿办理 |
43 | 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及分公司经营备案时,需提交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上或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经营条件的停车场使用权或产权证明 | 市交 通委 |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上或相关主管部门 | 申请人提交停车场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证或产权证办理 |
44 | 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时,需提交的由经营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交 通委 | 经营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政府部门告知标准要求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
45 | 外资企业投资者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时,需提交的由国家税务管理部门开具的投资者完税证明 | 市商 务委 | 国家税务管理部门 | 政府部门告知政策规定 + 申请人书面承诺及其缴税凭证 |
46 | 申请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时,需提交的由档案管理单位开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盖章) | 市商 务委 | 档案管理单位 | 政府部门告知政策规定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
47 | 典当行申请变更注册资本或调整股本结构时,需提交的由档案管理单位开具的新进入个人股东、法人股东、增资法人股东、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盖章) | 市商 务委 | 档案管理单位 | 政府部门告知政策规定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
48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虽经营地点未改变但经营地址名称发生改变的,在申请经营地址名称变更时,需提交的由企业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物理地址没有变化的证明 | 市商 务委 | 企业所在地派出所 | 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49 | 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乙级及以下)、工程设计资质(乙级及以下,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时,需提交的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 | 市规划国土委(规划) | 原聘用单位 | 政府部门告知标准要求 + 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解聘协议 + 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
50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申请变更执业单位时,需提交的与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 | 市规划国土委(规划) | 原聘用单位 | 政府部门告知标准要求 + 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解聘协议 + 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
51 | 竞买人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竞买时,需提交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竞买人公司股东出资比例证明 | 市规划国土委(国土) | 工商管理部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政府部门告知标准要求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
52 | 竞买人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竞买时,需提交的由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 市规划国土委(国土) | 银行 | 政府部门告知标准要求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
53 | 本市专利权人申请北京市专利商用化资助时,需提交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北京代办处开具的近三个月专利登记簿副本 | 市知识产权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北京代办处 | 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54 | 申请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资格时,需提交的由区知识产权局开具的已被认定为国家级或北京市专利试点(含中关村科技园区“专利引擎”计划试点)的证明 | 市知识产权局 | 区知识产权局 | 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55 | 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参评北京市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需提交的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盖章) | 市知识产权局 |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工商、税务、审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部门 | 部门内部征求意见 |
56 | 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资质时,需提交的由拍卖专业人员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开具的拍卖专业人员为“三非”(非从事文物商店销售文物、非从事文物拍卖标审核、非从事文物进出境审核)人员的证明 | 市文 物局 | 拍卖专业人员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 | 政府部门告知政策规定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
57 | 科研人员申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普及类) 时,需提交的由出版单位开具的科普作品出版质量证明 | 市科委 | 出版单位 | 取消,今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证明 |
58 | 申请技术合同(政府项目)认定登记时,需提交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认定登记证明 | 市科委 | 项目主 管部门 | 申请人提交相关合同、协议书、任务书或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办理 |
59 | 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时,需提交的由具有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具的器材质量检验证明 | 市体 育局 | 具有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 | 政府部门告知标准要求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
60 | 申请设立彩票销售网点时,需提交的由银行开具的五万元存款证明 | 市体 育局 | 银行 | 取消,今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证明 |
61 | 企业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时,需提交的由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开具的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线检测系统接入证明 | 市发展改革委 |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 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62 | 无工作单位的工艺美术从业人员,申请认定北京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时,需提交的由村(居)委会开具的艺龄证明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村(居)委会 | 政府部门告知标准要求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政府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63 |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时,需提交的由专职演出经纪人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 | 市文 化局 | 专职演出经纪人原单位 | 申请人提交变更后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办理 |
64 |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时,需提交的居(村)委会或物业单位或业委会同意设置医疗机构意见(盖章) | 市卫生计生委 | 居(村)委会或物业单位或业委会 | 部门内部调查核实或公示征询意见 |
65 | 申请畜禽(除生猪)定点屠宰证时,需提交的由拟新建企业所在区规划国土部门开具的场地使用权证明 | 市农 业局 | 拟新建企业所在区规划国土部门 | 申请人提交使用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办理 |
66 | 申请补办中医医师资格证书时,需提交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 | 市中医局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政府部门通过医师注册信息平台查询办理 |
67 | 申请补办中医医师执业证书时,需提交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 | 市中 医局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政府部门通过医师注册信息平台查询办理 |
68 | 申请人查阅民国时期相关户籍和房产档案时,需提交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 市档 案局(馆)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 申请人提交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填写档案信息查阅申请表办理 |
69 | 申请人查阅民国时期房产档案时,需提交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具的房产信息证明 | 市档 案局(馆) |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申请人提交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填写档案信息查阅申请表办理 |
70 | 企业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时,需提交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开具的缴纳社保金满 1 年员工名单(盖章) | 市保 密局 | 区人力社保局 | 申请人提交参保缴费凭证(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自助打印) |
71 | 企业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乙级资质时,需提交的由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开具的上两个年度完税证明 | 市保 密局 |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 申请人提交上两年度缴税凭证办理 |
72 | 企业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时,需提交的由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开具的上两个年度完税证明 | 市保 密局 |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 申请人提交上两年度缴税凭证办理 |
73 | 保证人申请办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时,需提交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或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同该服刑人员关系证明 | 市监 狱管理局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或公安派出所 | 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74 | 宗教团体筹备组申请成立宗教团体时,需提交的由办公场地产权方开具的使用权证明 | 市民委 | 办公场地 产权方 | 申请人提交相关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办理 |
75 | 宗教团体申请设立宗教院校时,需提交的由宗教团体开具的教学用房产权证明 | 市民委 | 宗教团体 | 申请人提交教学用房产权证办理 |
76 | 宗教团体申请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需提交的拟聘人员派遣单位当地政府出具的无不良记录证明 | 市民委 | 派遣单位当地政府 | 申请人提交拟聘人员派遣单位书面承诺 + 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
77 | 在大型国际活动期间,申请设置为外国人提供宗教服务的临时活动处所时,需提交的主持宗教活动教职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 市民委 | 拟主持宗教活动教职人员的任职机构 | 申请人提交主持宗教活动教职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或任职文件办理 |
78 | 在华外国人申请设立临时宗教活动地点时,需提交的宗教活动拟设立地点产权方开具的产权证明 | 市民委 | 宗教活动拟设立地点产权方 | 申请人提交产权证及租赁合同办理 |
79 | 在华外国人申请设立临时宗教活动地点时,需提交的拟主持宗教活动教职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 市民委 | 拟主持宗教活动教职人员的任职机构 | 申请人提交拟主持宗教活动教职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或任职文件办理 |
80 |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时,需提交的由场所提供方开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 市民委 | 场所 提供方 | 申请人提交与场地提供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或书面协议办理 |
81 | 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时,需提交的由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开具的有权改建或新建证明 | 市民委 | 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 | 政府部门告知标准要求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
82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收境外宗教出版物时,需提交的由该出版物供应方开具的该出版物在出版地合法的证明 | 市民委 | 该境外出版物的供应方 | 政府部门告知标准要求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
83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收境外宗教出版物时,需提交的由该出版物供应方开具的该出版物符合中国宗教政策法规规定的证明 | 市民委 | 该境外出版物的供应方 | 政府部门告知标准要求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
84 | 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申请进境时,需提交的由申请进境单位或个人开具的该制品内容合法且不违背该宗教仪轨,不危害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各宗教利益的证明 | 市民委 | 申请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境的单位或个人 | 政府部门告知标准要求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
正文完